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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翔舜
被 告 童裕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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