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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郭鎮元
被 告 林柏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士簡字64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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