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交簡字第一八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0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另增補:併有警方偵查報告、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各一件及照片多幀在卷可資佐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前有多次前科等情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法 官 朱 光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書 記 官 吳 俊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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