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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秩字第二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北縣淡警刑社字第0九三000二四四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爆竹煙火沒入。
事 實 證 據 及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九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淡水鎮中和里崙頂十七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於右列時間、地點,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淡水分隊派員當場查獲。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爆竹煙火及卷附照片二張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鑽石美人 二盒
金雞報喜 三盒
好彩頭 三盒
十二發 二盒
沖天炮 十一包
熊貓嚮笛 七包
天蠶再發 一盒
金鋼棒 七支
如意棒 十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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