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辯稱不記得有無罵警員等語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於偵查中供承當時因酒醉之狀態下以言語辱罵警員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