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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玻璃球壹個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㈠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㈡按個人口服投與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中能否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有關,一般而言,約百分之七十於口服投與後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從而吸食時間距採集尿液時間最長可能不會超過四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一一五六號函可參。
次按在文獻報告中,雖確實有藥品或食品因交叉反應(cross reaction),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false positive)之安非他命或嗎啡反應,於作尿液篩檢時,也同樣的可能會有偽陽性產生。
但利用精密的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而得到正確的答案,因此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在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此乃因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
又按單以免疫分析法檢驗尿液,有可能因交叉反應(Cross reaction),而對服用幾種其他非煙毒或甲基安非他命藥物者之尿液產生偽陽性之結果,然若搭配薄層分析法(TOXI -LAB),應可摒除絕大部分之偽陽性問題。
至於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二)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可參。
被告尿液經送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最精準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既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據此,堪認被告應有於採尿時回溯前九十六小時期間內(不含為警查獲後留滯警局期間),在不詳地點施用安非他命甚明。
是被告否認施用毒品,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扣案吸食安非他命器具即玻璃球一個,被告坦承為其所有,且該物品為施用毒品犯罪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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