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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給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所犯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六月,被告係連續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依法不得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合於緩刑之要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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