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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以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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