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4,士交簡,1033,2005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交簡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