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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94年度士交簡字第882 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瑩
法 官 鍾 信 行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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