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4,士簡,442,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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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就事實欄補充如下:甲○○明知其與大陸地區女子代秋英並無結婚之真意,亦明知其於大陸地區所取得結婚公證書之內容亦屬不實之事項,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此不實事項於所執掌之公文書之犯意,於93年2月6日某時,持前揭結婚公證書至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承辦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取得已於配偶欄登記為代秋英之登載不實戶籍謄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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