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4,士簡,453,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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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工人施工重建,應論以間接正犯。

㈡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而罹刑章,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2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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