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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另扣案之MDMA1 顆(驗餘淨重0.18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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