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4,士簡,645,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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