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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含安非他命)貳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分裝匙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含安非他命)2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法沒收銷毀之;
分裝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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