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5,士交簡,1505,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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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92年間,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拘役59日,於94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0毫克,情節重大,應從重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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