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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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