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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無前科紀錄,係初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所犯,情節尚非重大,予以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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