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5,士簡,1104,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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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查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而被告行為時已在前揭修法施行之後,再其行為對象之員警,不論新舊法均屬刑法上之公務員,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爰依修正後之規定予以論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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