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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黃金禮品販賣機參台(含IC片各壹片)、賭資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及帳單參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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