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5,士簡,1192,200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本院審酌被告曾於民國94年間犯竊盜罪,甫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竟仍不知悛悔,復再犯本件竊盜罪,且竊取財物價值約新台幣5 萬元;

惟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向被害人道歉及賠償被害人更換門鎖之費用,被害人並於警詢時表明不提出告訴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