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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與乙○○原係男女朋友,甲○○因不滿乙○○向其拿取新台幣10萬元後,另與有婦之夫呂文隆交往,為取回已交付之10萬元,竟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94年6 月13日22時7分許、同年6月14日7 時59分許,以其所有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發送「改天找到妳的家後我會去潑屎」、「我除了找呂太太及妳媽媽外再讓討債公司去潑尿撒屎噴漆灑冥紙等,讓妳的精神、金錢花費超過10萬元,看妳是要朋友還是敵人」等加害財產之簡訊內容,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怖而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雖坦承於前述時地發送簡訊予告訴人乙○○,惟否認有恐嚇之犯意,辯稱:只是深怕告訴人被別的男人所騙及想取回新台幣(下同)10萬元,況並未依前開簡訊內容實施行為云云。
經查前述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甚明,並有行動電話簡訊內容翻拍照片共18張在卷可稽。
按恐嚇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將其恐嚇之內容付諸實行為必要,行為人是否真有打算依照恐嚇之內容實施行為,亦在所不問。
本件被告2次以簡訊發送告知,將找討債公司去告訴人家潑屎潑尿噴漆灑冥紙,以此方式明示將加害告訴人之財產,使其金錢上之付出超過10萬元,此行為客觀上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且告訴人於警詢亦陳明此舉確實使其心生畏懼(至於告訴人於和解後改稱其並不害怕云云,顯係迴護之詞並不可採),被告之行為應已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要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行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先後2次恐嚇之犯行,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自94年6月11日起,以前述電話發送「幹妳娘的老雞八」、「我只是不想玩你,不然我找徵信社好嗎?」、「知道我有什麼能耐,呂太太我可以找得到的,或是其他方式,不要逼我做我不想做的事,好好的回答我的問題,我們還是朋友可以見面捧場,不要成仇人」等加害身體之簡訊內容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因認此部分被告亦有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行云云。
惟查「幹妳娘的老雞八」係粗鄙的侮辱話語,難認係加害身體之恐嚇言語;
至於「我只是不想玩你,不然我找徵信社好嗎?」、「知道我有什麼能耐,呂太太我可以找得到的,或是其他方式,不要逼我做我不想做的事,好好的回答我的問題,我們還是朋友可以見面捧場,不要成仇人」等語,其中後者前後文為「感情的事不能勉強也沒有對錯,既然你心已不在我身上,我只想拿回我的錢,因為用我的錢讓你去養別的男人,不是心甘情願,是你騙我的,你應該知道我有什麼能耐,呂太太我可以找的到的,或是其他方式,不要逼我做我不想做的事,好好的回答我的問題我們還是朋友可以見面及捧場,不要成仇人,畢竟你是我深愛過的人或許還會有緣再愛一次期待你善意的回」,此據被告於警局提示予警方觀看無誤,參互以觀,足見前開簡訊內容意在說明打算找徵信社、找到呂姓男子的太太揭發陳女與呂姓男子交往之事,尚難認係加害身體之恐嚇行為。
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述判決有罪部分,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56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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