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7,士交簡,1693,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部分應予更正。

二、被告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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