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球應用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臺灣東京計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丙○○
被 告 林泉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球應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臺灣東京計裝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林泉發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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