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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UHF接收機壹台、激勵器壹台、功率放大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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