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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犯傷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為叔姪關係因細故互毆,彼此受傷的狀況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思慮欠周,偶罹刑章,經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宣告之刑對被告二人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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