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7,士簡,1904,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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