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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禎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禎祥犯強制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更正如下:被告姓名為「楊禎祥」,聲請書關於「甲○○」之記載,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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