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交簡附民,9,200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士交簡字第22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蔡文育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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