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交簡附民移調,26,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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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3 月2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正,上述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玖仟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願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日後如有龍教科以本件車禍受損害為由對相對人主張權利時,聲請人願將上開第一項已受領之金額返還相對人。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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