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簡,218,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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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6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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