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簡,240,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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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壹組(叄粒)、聯絡名冊壹本、記帳本壹本、抽頭金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扣案之麻將1 副、牌尺4 支、骰子1 組、聯絡名冊1 本、記帳本1 本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台幣1840元則為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甲○○所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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