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簡,248,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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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偽造署押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署押之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
│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枚數              │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交通│簽名1枚                   │
│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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