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簡,338,200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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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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