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8,士簡附民,37,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98年度士簡字第262 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鍾 信 行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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