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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3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及指印共貳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㈠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八行,攔查地點更正為「臺北市○○區○○路5 段420 巷口」。
㈡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皆偽造其胞兄「甲○○」之署押及指印,但係就同一酒醉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基於同一冒名應訊之犯意,而侵害同一法益,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及指印,應論以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10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枚數 │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署押1枚 │
│通知單(AEY180511) │ │
├────────────┼─────────────┤
│酒精濃度檢測單 │署押1枚、指印1枚 │
├────────────┼─────────────┤
│生理平衡檢測記錄表 │署押1枚、指印1枚 │
├────────────┼─────────────┤
│逮捕通知書 │署押1枚、指印1枚 │
├────────────┼─────────────┤
│夜間偵訊同意書 │署押1枚、指印1枚 │
├────────────┼─────────────┤
│酒測權利告知單 │署押1枚、指印1枚 │
├────────────┼─────────────┤
│親友通知書 │署押1枚、指印1枚 │
├────────────┼─────────────┤
│本人通知書 │署押1枚、指印1枚 │
├────────────┼─────────────┤
│員警攔停稽查表 │署押1枚、指印1枚 │
├────────────┼─────────────┤
│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調查筆│署押2枚、指印7枚 │
│錄 │ │
├────────────┼─────────────┤
│本署98年8 月27日偵訊筆錄│署押2枚 │
│、緩起訴應行注意事項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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