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庭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6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庭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因年輕駕車缺乏深慮後果誤罹刑典,事後已具悔意,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本院認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藉啟被告自新之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 、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