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9,士交簡,864,2010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1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奕超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9年間曾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6673號予以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自99年4 月21日起至100 年4 月20日,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按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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