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9,士簡,1004,2010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弘益損壞他人之廣告單,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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