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秩,4,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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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曾銀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1 月12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99326394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銀埔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銀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99年11月14日下午9 時起至翌日下午二時許共計121通;

99年12月12日凌晨零時2 分起至上午11時50分共計22通。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408 號1 樓歡樂頌卡拉OK。

㈢行為:被移送人曾銀埔與李郁秀係已分手之男女朋友關係,曾銀埔為求舊情復合,於上開時間連續以0000000000、0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至李郁秀開設之歡樂頌卡拉OK。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李郁秀之證言。

㈢通聯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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