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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耘朵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耘朵損壞他人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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