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642,2012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42號
被 告 趙義文
余雯恭
歐孟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375號),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應沒收「骰子叁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應沒收「骰子叁顆」之記載,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顯然不符,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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