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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碧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賀碧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叁顆、新台幣叁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後知所悔悟,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其罪行,並表悔悟之意,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藉啟被告自新之機。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3 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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