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265,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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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金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金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肆顆、牌尺肆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之住所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街2 段246號」;

犯罪事實欄第7 行「同日1 時30分許」,補充為「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55條、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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