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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57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47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許碧霞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適用法條:
刑 法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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