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1,士交簡,192,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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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192號
被 告 吳金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金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曾因相同案件,於民國101 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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