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士秩字第8號
移
被 移送 人 顏文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130432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文傑吸食強力膠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伍條,及塑膠袋貳個均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壹、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1年2月28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57號1樓。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之迷幻物品。
貳、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強力膠伍條及塑膠袋貳個。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前段、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