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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韶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韶真犯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MOVADO」商標圖樣之手錶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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