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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43號
被 告 陳俊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陳品堯」署押之簽名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得被害人之諒解,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枚數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簽名2 枚 (移送聯及存根聯各│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枚) │
│ (掌電字第A00YGJ514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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