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2,士簡,230,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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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德茂
曾宗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德茂、曾宗賢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象棋壹副及賭資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爰審酌被告秦德茂、曾宗賢前均有賭博前科及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對社會公序良俗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扣案象棋1副及賭資新台幣5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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